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贸易的配额体制宣告结束,实现了纺织品贸易一体化。对于在全球范围内有效配置资源,推动纺织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以及建立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由于在长达10年的过渡期内,欧盟等主要进口方采取不合理安排和过度保护,将70%的敏感紧俏产品配额留到一体化的最后时刻取消,扭曲了全球纺织品的供求关系,对一体化后的纺织品贸易产生了不利影响。2005年第1季度,中国纺织品对欧盟出口3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8%。这种增长本是配额取消后市场要求的体现,是合理的增长,但欧盟却认为其纺织业受到了威胁,孟加拉、突尼斯、土耳其等国的纺织业也会受到损害。
虽然2005年6月1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备忘录》结束了此前纺织品出口随时受限的动荡局面,十类贸易量较大的中国纺织品,将在未来3年内将有序进入欧盟市场。但随后,欧盟发现,十类之外的非设限中国产品,今年的出口增长惊人。其中,男梭织衬衫、袜子等八大类产品的出口增幅同比增长了1至4倍。于是,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11个成员国在今年3月向欧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进口激增的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
为使纺织品出口企业更好的应对反倾销,应对欧盟乃至其它地区可能采取的限制我国纺织品出口的种种办法,我们专程采访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的邓德忠、徐甜(以下简称中信保):
记者:目前我国纺织品出口的会遇到哪些制度障碍?
中信保:我国纺织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强大的竞争力。纺织品贸易的特殊性和我国纺织品的竞争力相结合,使得我国的纺织品成为众矢之的。在配额时代,我国的纺织品出口受到配额的严格限制。配额取消之后,各国则开始动用其他一切可利用的限制政策,不仅包括传统的"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一般保障措施),也包括我国入世议定书中规定的若干特殊保障措施,此外还有大量知识产权、卫生检疫规则等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不同限制手段的适用范围和难易程度是不同的,因此,我国纺织品未来出口过程中遭遇的限制手段将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记者:这个时间段如何划分?其限制手段分别是什么?
中信保:这三个时间段可划分为:2006年至2008年,2009年至2013年和2014年以后。从2005年到2008年,我国纺织品出口主要受到《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报告书》第242段的影响;2008年12月31日之后,242段条款将失效。届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将逐渐浮出水面,成为我国纺织品出口的主要障碍;2013年12月10日以后,议定书第16条终止适用。此后,我国纺织品贸易面临的主要障碍将是传统的贸易救济措施"两反一保",即反倾销、反补贴和一般保障措施。
记者:在现阶段,242段是如何影响我国的纺织品出口的?
中信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报告书》中的242段又被称为"纺织品特殊保障机制",其规定,WTO成员在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对本国产品造成"市场扰乱"或"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的情况下,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中方在收到磋商请求后,应主动将上述商品的出口数量控制在提出磋商请求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的前12个月的实际进口数量之上不超过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范围。如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则进口国可以单方采取限制措施。
虽然242段并没有要求WTO成员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适用特别限制措施。但是,由于该条文本身的规定模糊不清,语意含混,为适用特别限制措施设置较低的门槛,从而最容易被使用。
根据242段,采取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需要满足两个要件:(1)原产自中国的纺织服装产品导致了进口国市场扰乱;(2)该市场扰乱正在威胁阻碍该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由于242段本身并没有给"市场扰乱"或"贸易的有序发展"作出明确定义,而且在如何执行特别限制措施上语意含混,给进口国留出了很大的自由度。许多国家根据自己的利益任意解释242段,将设限标准降到很低的水平。在实践中,有的成员方甚至认为,仅存在进口数量的快速增长就满足了242段的一切实质要件。第242段成为目前欧美对我国纺织品设限的主要依据。
242段的法律效力为从中国加入WTO到2008年12月31日。由于条款本身较大的自由度,在这段时期中,242段将成为他国限制我纺织品出口的主要依据。2005年,欧盟和美国即据此分别对我国十余类纺织品进行了凋查,尽管之后我国与欧盟达成了协议,但是协议之外的其他种类的纺织品以及向他国出口的纺织品仍将受242段的威胁。
记者:《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是怎么一回事?
中信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又称为"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规定: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威胁或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须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记者:第16条该如何理解?
中信保:议定书第16条同样是只针对中国可实施的条款。和242段相比,议定书第16条的特点在于:第一,不仅针对纺织品,包括所有原产于中国的产品;第二,对"市场扰乱"的规定更明确,但具体实施时仍有很大的自由度和分歧;第三,规定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较242段条款更为规范。
议定书第16条实施的期限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起至2013年12月10日,在242段存续期内第16条仍然可以被使用。但是,242段第g项规定,不能够对已经采用了242段项下的保障措施的产品上叠加适用16条项下的过渡性保障措施。
记者:请详细介绍一下2014年以后的"两反一保"。
中信保:好的。2013年12月10日以后,议定书第16条终止适用。此后,我国纺织品贸易面临的主要障碍将是传统的贸易救济措施"两反一保"。作为WTO的永久性协议,"两反一保"是可以被长期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虽然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处罚措施方面,较特殊保障措施更为规范,但仍具有很大的威力。
下面我分别说明一下:
反倾销:反倾销措施作为WTO普遍使用的规则,不仅针对我国。但我国在该问题中较他国多了一项"市场经济地位"认定问题。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中规定,中国产品被反倾销调查后,在计算正常价值以确定倾销时价格可比性时,不按照WTO《反倾销协定》第2条规定的3种计算方法,而是规定"如受调查的(中国)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照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在我国许多产品遭遇的反倾销案中,进口国均采用替代国制度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这种做法对以低成本为主要优势的我国十分不利。
同时,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15年的过渡期,在我国入世15年后,即2016年,中国才能够自动获得在反倾销领域的市场经济地位。目前,共有包括新西兰、东盟十国、俄罗斯等在内的51个国家承认了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我国纺织品主要出口地美国、欧盟和日本均未承认。
反补贴:和反倾销针对单一企业进行限制相比,反补贴覆盖面更广、针对性更强、危害性更大。政府对出口产业的政策扶持,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的政策优待都在反补贴制裁范围之内。外国一旦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涉及面更加广泛,将可能涉及一个行业或数个行业,而且政府的行为也将成为调查规制的对象。
从目前来看,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是一把双刃剑。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调查中将有助于正确确定我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但是可能致使我国遭遇更为严峻的反补贴形势。以美国为例,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于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因此,从整体而言,对目前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并不适用反补贴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美国有关方面正在寻求修改反补贴法来对我国纺织品贸易进行制约。美国国内纺织品生产商多次指责中国纺织品享有政府补贴,并向美国政府提起反补贴调查申请。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255:168票通过了经修正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其中包含修改美国现有反补贴法使其适用于中国的条文。虽然此次法律修改最终通过还须参议院通过和总统签署,但美国这次修改反补贴法得到了国内众多支持,最终通过的可能性极大。
由于我国纺织品上下游很多领域尚有行政控制因素,很多国有企业在用水、用电、土地租金、税收等方面享受特别待遇。该法案一旦通过,我国纺织品对美出口又多了一道障碍。
一般保障措施: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所规定的特别保障措施失效后,如WTO成员希望对某种纺织品进口采取保障措施,只能适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
所谓保障措施,是指在进口激增并且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所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按照WTO规则,实施保障措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1)某种产品进口大量增加;(2)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事实;(3)这种"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由于进口大量增加造成的。同时,保障措施的实施也必须遵守一定的纪律,如针对性、适度性、非歧视性以及通知和磋商的义务等。另外,WTO规则还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4年。
记者:在对外贸易中,我们还经常听到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的说法,出口企业也越来越多的谈论起337条款,请您谈一谈有关方面的情况。
中信保: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在产品卫生和环保标准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由于《关贸总协定》第20条所规定的一般例外内容比较宽泛,很多涉及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健康,或资源保护的例外规定,发达国家往往援引例外条款进行限制。在我国纺织品出口中,不排除某些国家针对某些产品设置绿色壁垒的可能性。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具有专门的针对纺织品设计保护的规定。目前,由于我国出口纺织品科技含量较低,尚未受到各国知识产权规则的非难。但是随着中国纺织业进行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产品层次,新材料不断涌现,很有可能与进口国出现知识产权争端。
337条款是近来为人们了解的技术壁垒之一。337条款由于其雏形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简单说来,在337调查中,控方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而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定罪。如果ITC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进口产品侵权成立,则可发布两种命令:一种为"停止令",即要求被指控人立即停止被指控的行为,如果被指控人不顾这种命令而执意将进口品输入美国并进行销售,就有可能被课以巨额罚款。另一种为"禁止令"或"排除令",明令禁止这种进口商品进入美国。近年来,我国遭遇的337调查逐渐增多,2001年有3起,2002年有8起,2003年4起,2004年11起,2005年共7起。
总之,在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并存的今天,各国利益的动态平衡依然是潜在规则。当前的出口形势依然严峻,除了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努力之外,各出口企业也要充分了解方方面面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文,及时规避风险,平稳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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