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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追偿指南
 

1. 理赔追偿流程

2. 如遇损失,我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3. 我应何时填报可损?

 

 

1. 理赔追偿流程 

☆ 填报可损

1. 客户获悉保单中所列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拒绝受领货物等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管理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客户应在买方拖欠货款二个月内向我管理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2. 客户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根据我公司的指示进行追偿。追偿费用,除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佣金外,先由我公司承担。否则,追偿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 客户经理审核《可能损失通知书》,检查限额,出运申报及缴纳保费情况,填写《承保情况一览表》,连同《限额审批单》在三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总公司。

4. 对可损金额较大的案件(金额超过5万美元),客户应委托我公司进行调查追讨。同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书》和Collection Trust Deed。客户经理收集全案卷资料后报总公司。如客户不同意委托我公司进行调查追讨,客户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追讨并在规定的自行追讨期限内(1个月)向我管理部通报有关情况。

☆ 索赔损失

  您须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四个月内向我公司提出索赔,并填写《索赔申请书》给我管理部,同时,真实齐全地提供《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所需单证。

对客户已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书》和Collection Trust Deed的索赔案,经办人员在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案卷转交追偿处处理。同时,在收到案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告之客户经理,并及时通知客户。

  对您因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所致损失的索赔,我公司在证实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尽快赔付,对其它原因所致损失的索赔,我公司在规定的赔偿等待期(即调查追讨期,通常为3-4个月)满后,案情查实,属承保责任,立即赔付;不属承保责任,拒赔;找不到国外买方无法调查取证,存在贸易纠纷或有付款担保(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被保险人已提起仲裁或诉讼,但需时间较长,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书面保证、财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形式保证,可进行部分赔付。(有付款担保,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有贸易纠纷已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定损核赔原则是:在获得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执行未果前,不予定损核赔。)

几种情况下的风险控制

☆ 权益转让

  我公司根据客户报送可损时间及案情调整赔付比例,按实际核定损失计算赔付金额并填写《理赔意见书》按权限逐级报批,《理赔意见书》经复核审批后,总公司签发《赔付通知书》。客户签署《赔付通知书/回执》、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Export Credit Insurance

  Payment 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管理部留存《回执》正本,将其副本及《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Export Credit Insurance Payment 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正本报送总公司。

  总公司经办人员根据回执单证及《理赔意见书》缮制《赔款计算书》。经办人员将《赔款计算书》、《回执》副本、《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正本送财会部办理赔款资金划拨手续。

 

2. 如遇损失,我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信用限额是我公司对保户向特定买家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在被保险人按我公司规定的时间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根据保单明细表或限额审批表中规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计算方法是损失金额不超过信用限额时,最高赔偿金额=损失金额x赔偿百分比;损失金额超过信用限额时,最高赔偿金额=信用限额x赔偿百分比赔偿百分比(重复部分可删除)。

  如果在保户与我公司的共同努力下,追回全部或部分货款,我公司将在扣除追偿费用后的剩余货款按比例分摊给保户。 

 

 

3.我应何时填报可损? 

  被保险人应在得知或应当得知保单条款所列政治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等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应在买方拖欠货款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被保险人延迟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影响保险人权益时,保险人有权对其今后相应索赔降低赔偿比例或直接拒绝受理该《可能损失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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