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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基本常识
2. 诉讼前律师的最初努力
3. 诉讼的基本过程
4. 仲裁基本常识
5. 债务人破产
6. 与风险预防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何作用?
7. 通过代理人签署合同应注意什么?
8. 在合同中约定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办法有何好处?
9. 票据行为无因性在保护卖方利益方面有何意义?
10. 物权保留有何作用?
一、诉讼费用
(一)律师为何需要法庭费?
法庭费包括起诉申请费、传票费、起诉送达费、判决登记费等。这些费用是交给法庭的,而非律师收费。所以债权人必须预付这些费用。如果债权人胜诉,这些费用可以由债务人负担。在诉讼结束时,尚未用掉的法庭费应退还给债权人。
(二)何谓诉讼费?
诉讼费是律师收取的代表债权人提出诉讼并跟踪完成诉讼的费用。律师只有在向法庭提交起诉状时方可收取诉讼费。诉讼费不是律师成功后的佣金。债权人在向律师支付法庭费时,必须同时交纳诉讼费。
通常,诉讼费约为追偿金额的5%---10%。有时,律师把诉讼费和胜诉后的酬金加在一起统一计算;或者收取较小比例的诉讼费而收取较大比例的胜诉后佣金。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形,律师完全放弃收取诉讼费而要求增加胜诉后酬金的比例。
二、起诉债务人需要哪些文件?
在委托追讨时,律师通常要求债权人必须呈交能够证明以下五方面事实的基本文件:
(1) 债权人收到了订单;
(2) 订单中有关价格的陈述和双方同意此价格的表示;
(3) 债权人出运了货物;
(4) 债权人提出了付款要求;
(5) 债权人没有收到还款。
上述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发票、债务人承认债务的信函、债务人提出争议的信件等。当原告递交起诉状时,如果不能提供这些文件,被告可要求法官驳回起诉或要求法官做出有利于债务人的判决。
律师在代表债权人追帐时,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而非法律诉讼的方式对债务人进行追讨。如发催讨函、或通过电话与债务人商谈,偶尔,律师也到债务人的办公室直接会见债务人。律师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以确定债务人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抵偿债务。在此基础上,向债权人提出合理的建议。如果债务人同意还款,律师将为债务人作出还款安排。在债务人拒绝还款且律师认为诉讼是追帐的有效手段时,律师将向债权人提出起诉债务人的建议。没有债权人的书面授权,律师将无权代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
(一)开庭前的程序。
1、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一方是原告,被诉讼的一方是被告。原告向法院提出控告标志着起诉的开始。原告起诉时,应陈述其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
2、被告答辩和反诉。在法院决定立案后,法院将把起诉书和传票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传票后,可以聘请律师对原告的控诉进行抗辩,即向法院提交答辩状。通常被告对原告的控诉提出否认,这种否认将迫使原告逐项证明其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法院可进行缺席判决。
此外,针对原告的诉讼,被告可能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原告已经起诉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达到抵消、动摇或并吞本诉的目的。本诉和反诉通常合并审理,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诉讼,对反诉,原告需要做其它的工作以保护自己的利益。故原告的律师会要求原告交纳另外的费用。
3、简易判决。起诉后,被告律师可能要求原告回答一些问题,诸如,双方协议的内容、何人签署的协议、销售的商品、价格等。原告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回答这些问题。同时,原告也可以要求被告“承认或否认债务”。对原告所列出的特定事实,被告需在特定的时间内作出回答。如果被告承认这些事实,原告可以向法庭申请简易判决,并提交简易判决动议。
简易判决动议是在原、被告双方对案情没有争议,或被告在特定的时间内没有答辩,或被告有诈欺行为,或被告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出不开庭审理即进行裁决的要求。但如果被告进行抗辩或对要求解决的事实提出争议,简易判决请求将遭否决,法院将允许被告为自己辩护。简易判决的优点是诉讼时间较短。在实践中,法官不希望批准简易判决, 因为被告抗辩是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4、庭前取证。庭前取证是一种口头讯问,证人需要在公证人面前宣誓,且法庭书记员要对证词进行记录并将此记录归卷。此程序被用于澄清事实,并为日后的开庭提供证言。庭前取证可以保证在证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庭的情况下获得所需的证据。
5、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临时措施。它是指当涉诉财产或虽未涉诉但已处于争议状态的财产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经债权人申请,由法院颁布的限制或控制债务人使用和处分其财产的一项命令。它可以阻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以保证未来判决的执行。财产保全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案情清楚,并能证明其索赔是有效索赔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才有可能获得批准,法院往往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通常采用扣押、查封、冻结等形式。
(二)开庭审理时的程序
1、庭内会议。在开庭之前,审判长可能与双方律师召开一次庭内会议。在庭内会议上,审判长将和双方律师一起讨论本案的解决途径,审判长甚至可能提出自己对解决该案的建议。在有些案件中,双方可能在庭内会议上达成和解协议。如达不成协议,此案将进行开庭审理。
2、开庭。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然后开始举证,法院传唤原、被告的证人出庭作证。作证采用交叉质证的方式进行。原告或被告向其自己一方的证人提出问题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的过程称为“直接询问”。原、被告律师向对方的证人提出质询的过程称为“反质”。在各自的证人被传唤之后,原、被告对自己的陈述作最后的概括。结束陈述后,案件将送法官或陪审团审查。
3、裁决前的调解。在法院做出裁决前,双方律师或法庭将尽力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在有些情况下,争议可能在开庭期间,或在休庭时,或在原、被告双方听取证言后得到解决。
4、缺席判决。对于原告的起诉,如果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起诉进行裁决,这种申请称为缺席判决请求。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原告提交宣誓书,声明起诉的金额是债务人所欠的已到期债务,原告需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
(三)判决。
就追偿案而言,法院会判决败诉方向胜诉方给付一定金额。
(四)执行。
如果败诉方不执行判决,胜诉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措施主要包括冻结银行帐户、划拨债务人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
法院执行官强制执行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此费用一般先由胜诉的债权人支付,然后再从债务人的最终还款中扣除。
如果败诉债务人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官将在执行文件上标注“未执行”的字样,并将此文件送回法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寻找其它途径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和收入来补偿自己的损失;如果裁决已被执行,执行官将标有“判决已执行”字样的文件呈交法庭。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有何种可扣押的财产,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执行程序。这一程序指债权人通过获得法庭命令或传票,命令败诉债务人到法庭,宣誓后对法官提出的有关其财产及偿付能力等问题进行回答。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律师可获得关于债务人财产方面的信息。败诉债务人不能拒绝回答任何有关其资产情况的提问,如果债务人拒绝回答,法庭可强制债务人回答。
如果败诉债务人拒绝出庭,法院将签发传票,由法院执行官强制败诉债务人到庭。在此情况下,败诉债务人必须向法庭递交保证金。
对败诉债务人的询问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使胜诉债权人律师没收债务人未被发现的资产,以执行裁决;如果发现败诉方无资产可用于执行法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胜诉方律师可致函债权人,建议关案。
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由其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二、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事项专门签署协议,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涉外仲裁协议一般应规定仲裁机构及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国外仲裁机构;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其它国家的法律,但一般应选择自己了解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在有些国家,仲裁被规定为诉讼的先置程序,如双方有仲裁协议,起诉后法官会要求先进行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直接进行仲裁,以免延误进展。
三、仲裁的基本程序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它所采用的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此规则规定涉外仲裁的基本程序如下:
1 、仲裁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规定缴纳仲裁费。仲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申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同时,申请书中应附具其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应立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同时也将仲裁通知送交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在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内可以提起反请求,在反请求书中应写明其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在提起反请求时还应预交仲裁费。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仲裁庭的组成。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择,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没有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有权为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3、仲裁的审理。
(1)开庭。涉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但如双方同意,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在开庭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或做出缺席裁决。
(2)放弃异议。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仲裁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事及时地明示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3)调查及审核证据。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对其申诉或答辩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4)和解与调解。
如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裁决,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愿望,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仲裁庭应终止调解,继续进行仲裁。
4、裁决。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9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和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5、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什么情况下需要在国外执行仲裁裁决?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如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能否在国外执行中国的仲裁决定?
对于需要在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境内执行的,当事人在中国得到仲裁裁决后,可以根据该公约向有关国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对于需要在非缔约国执行的仲裁裁决:1)如果执行国与我国签订有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的双边条约,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由当事人申请或由我国法院委托该国法院协助执行。2)由我国法院在互惠的基础上,委托有关外国的法院协助执行;3)通过外交途径,要求有关外国政府主管部门协助执行。
(3)在国外执行中国仲裁决定需提交什么文件?
在向国外法院申请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一般需要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仲裁裁决书、申请人的确认书及仲裁开庭通知等。
四、简易程序。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或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特点如下:仲裁庭由当事人已经共同指定的或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的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提交答辩的期限缩短且原则上只交换一次材料;审理方式可以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的时间较短,开庭审理的,应在开庭后30天内作出,书面审理的,应在组庭之日起90天内作出。
一、什么是破产程序?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特定的程序。破产申请一但提交法院,将中止所有对债务人的债务诉讼。
二、为什么要登记债权?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首要工作就是通知当事人和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未向法院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即意味着不能作为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获偿。
三、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按照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成的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的组织。其职能主要包括通过并监督执行和解协议,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所有债权人都发生效力。
四、什么是破产和解程序?
和解是法院对破产案件予以受理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权数额、企业进行整顿等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避免企业破产的双方法律行为。
五、什么是破产清算程序?
如果和解失败,法院将根据法律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做出宣布破产裁定。法院应在企业破产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成立破产清算组。破产清偿是指在确定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后,由清算组将破产财产变价后,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按比例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公平清偿。在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如有剩余,则按下列顺序清偿:
☆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 有担保的债权
☆ 无担保的债权
同一顺序的债权人按比例获偿。
六、在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采取的措施?
债权人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应立即申报债权,以确保能以债权人的身份参加破产程序;参加债权人会议,争取最大程度地获得清偿。一般情况下律师可以代理向法院登记债权,但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律师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但需要收取较高的费用,在有些情况下,律师的费用是按小时计算的。为此,在决定是否参加破产程序前,债权人应尽可能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不同债权人的情况,以便预计自己能否从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或能获得多少清偿,同时估算应支出的相关费用,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是否参加破产程序,以避免在支付了大量费用后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获偿,或支出的费用超过获偿的数额。
控制风险的最佳方法是避免风险的发生。依照国际惯例,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保户也只能按一定比例获得赔偿,此种运作方式的目的就是要分摊风险,敦促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加强风险管理。因而,最大限度地预防风险的发生对保户来说是最佳的选择。为此,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代理是以本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代理行为是广泛存在的,通过代理人签署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和监督,以避免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 在通过合同相对方的代理人签约时要考察其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在代理的权限内为法律行为,可要求其出示委托代理协议或向相对方确认其是否有代理权。
(3) 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是与特定买方信用相关的风险,卖方应为合同中的买方申请买方限额而不是为买方的代理申请限额,付款人和收货人也应是合同中的买方。如果出运的买方不是限额获得批准的买方,则卖方的损失将不在承保范围内,会导致在出险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拒赔卖方的损失。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所遵循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不同,在出现质量争议时,双方往往对对方的检验结果的有效性不予承认,从而引发旷日持久的诉讼。合同当时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双方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和检验机构可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开支。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原则上是分离的,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消,只要出票、背书等行为依法成立,且背书连续,则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
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对于票据规定有简易诉讼程序,判决不受是否有质量或其他商业上的纠纷的影响,可以缩短审理时间,加速执行,尤其在买方破产的情况下,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十分有效。
物权的保留就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货物交付后,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付款。由于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动产交付转移所有权,采用物权保留的方式,可以防止卖方在交付货物后,既丧失了货物的所有权,又得不到付款。一般在物权保留的情况下,善意第三方从债务人(买方)处买入货物后,卖方将失去物权保留权,然而在债务人破产时,物权保留具有积极意义,物权保留的货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取回权,从而使其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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